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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天津德盛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沈阳可瑞特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德盛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沈阳可瑞特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047号原告天津德盛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二大街110号。法定代表人丁卫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晓兰,该公司职员。被告沈阳可瑞特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开发区中央南大街77-2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升,总经理。原告天津德盛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可瑞特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德盛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自行发的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冉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