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路顺汽修服务中心与肖嘉良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顺汽修服务中心,肖嘉良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3民初561号原告:一路顺汽修服务中心,地址从江县丙妹镇平瑞村景邓小组。经营者:陶大富,农民。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岳秀,农民。被告:肖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一路顺汽修服务中心与被告肖嘉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路顺汽修服务中心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路顺汽修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一路顺汽修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刘燕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