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张利霞与孙继章、贾彩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霞,孙继章,贾彩红,陈雷,郑州市中矿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张利霞,女,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继章,男,1960年6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彩红,女,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雷,男,1975年8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市中矿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继章,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利霞申请执行孙继章、贾彩红、陈雷、郑州市中矿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正在协商。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张利霞书面提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执357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时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