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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4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牛坤泉、牛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牛坤泉,牛某2,牛某3,牛坤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4719号原告张某,。被告牛坤泉。被告牛某2。被告牛某3。被告牛坤玲。原告张某与被告牛某1、牛某2、牛某3、牛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牛某1、牛某2、牛某3、牛某4继承纠纷一案,因被告牛某4身份信息显示为牛坤林,当事人信息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夏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