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3民初4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牛坤泉、牛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牛坤泉,牛某2,牛某3,牛坤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4719号原告张某,。被告牛坤泉。被告牛某2。被告牛某3。被告牛坤玲。原告张某与被告牛某1、牛某2、牛某3、牛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牛某1、牛某2、牛某3、牛某4继承纠纷一案,因被告牛某4身份信息显示为牛坤林,当事人信息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夏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