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4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毛世良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世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046号罪犯毛世良,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龙泉市人,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8日作出(2006)衢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世良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复核审理,于2006年12月30日以(2006)浙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并核准对其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11年12月5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本院经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毛世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毛世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获监狱级表扬。罪犯毛世良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毛世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世良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至2029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姚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