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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恢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姜淑华申请郭德鑫、王志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淑华,郭德鑫,王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恢00394号申请执行人:姜淑华,女,194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郭德鑫,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王志武,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淑华与被执行人郭德鑫、王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胜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