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志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志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141号罪犯马志滨,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在华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了(2011)外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志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2011年11月23日入监服刑。2015年1月28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志滨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思想、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志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