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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民初字第3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挚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祁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挚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祁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字第3364号原告宝鸡市挚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峪泉路**号。社会统一征信代码:61610301745035796R。法定代表人刘革,经理。被告祁丽,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峪泉路。原告宝鸡市挚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祁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宝鸡市挚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挚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宝鸡市挚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