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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武与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照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照辉,黑龙江恒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2246号原告李武,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委托代理人孙宝富,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王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英勇,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李照辉,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黑龙江恒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尹凡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洪峰,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李武诉被告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照辉、大庆市恒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照辉在被告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的未结工程款125万元,案外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自愿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李照辉工程款范围内以125万元为限停止向被告李照辉支付工程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迪代理审判员  孙明昱人民陪审员  林 君二○一六年是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