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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执字第3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崔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某,崔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390-2号申请执行人江某某,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