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柳萍、洪成与黄东、李敏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萍,洪成,黄东,李敏雯,宁波华纳纸品有限公司,安徽华纳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3民初2601号原告:柳萍,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原告:洪成,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兴民,宁波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东,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告:李敏雯,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告:宁波华纳纸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42070-X。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河姆渡镇五联村。法定代表人:黄东,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69********。被告:安徽华纳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018418-6。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206省道与长河北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黄东,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69********。原告柳萍、洪成与被告黄东、李敏雯、宁波华纳纸品有限公司、安徽华纳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诉至本院,诉请:1.被告黄东、李敏雯、安徽华纳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柳萍、洪成借款本金22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宁波华纳纸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淑君独任审理,后因各被告下落不明,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两原告变更诉请中本金的金额为2190000元,并以变更后的本金计算相应的利息。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兴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东、李敏雯、宁波华纳纸品有限公司、安徽华纳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东、李敏雯于2015年3月2日因银行贷款到期为名向两原告借款3000000元用于银行转贷。为此,原、被告共同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3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由被告宁波华纳纸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被告安徽华纳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向两原告出具二份承诺书,分别承诺为被告黄东、李敏雯的借款作为共同还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天,原告委托他人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宁波华纳纸品有限公司3000000元。被告在借款期间分别于2015年3月6日,3月13日,4月11日,5月5日,5月8日先后向两原告还款200000元、21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共计810000元。期满后,被告黄东、李敏雯、安徽华纳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还款,被告宁波华纳纸品有限公司也未尽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柳萍、洪成与被告黄东、李敏雯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按约还款,显属违约,故两原告有权要求上述被告归还借款219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年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安徽华纳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出具了共同还款的承诺书,在被告黄东、李敏雯未还欠款的情况下,理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宁波华纳纸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及相应利息提供了连带担保,理应依约在借款人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之诉于法有据,本院均予以支持。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东、李敏雯、安徽华纳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柳萍、洪成借款219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年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宁波华纳纸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东、李敏雯、安徽华纳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被告黄东、李敏雯、宁波华纳纸品有限公司、安徽华纳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淑君代理审判员 黄卓娅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孔文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