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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邓子介、邱友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邓子介,邱友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4353号原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郑芳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官,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邓子介,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邱友平,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子介、邱友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计2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