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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丽娘与沈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娘,沈辉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161号原告:张丽娘,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沈辉燕,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娘诉被告沈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娘负担。审判员  沈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