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7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与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227号原告: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疏港路3号。法定代表人:蒋德生。委托代理人:蒋海峰(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被告: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疏港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继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季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