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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6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森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14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吴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被告人吴某通过前女友杨某认识被害人陈某、梁某。2016年5月、6月,被告人吴某以以“严容”的名义注册的QQ与被害人陈某、梁某聊天,以借钱急用的方式骗取了陈某人民币5000元、骗取了梁某人民币3000元;同一时间,吴某还以陈某、梁某有妇科病可以帮忙治疗的方式,骗取了陈某人民币1000元、骗取梁某人民币8000元。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吴某被抓获,当天吴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梁某各2000元。本院意见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 决一、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4000元、退赔被害人梁某人民币9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霞(兼)书 记 员 边 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