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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44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4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教实、郭必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教实,郭必丰,王让逵,刘教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44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7221-6,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刘教实,男,1982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郭必丰,男,1977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王让逵,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刘教浩,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教实、郭必丰、王让逵、刘教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刘教实缴纳执行款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郭必丰、王让逵、刘教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38.5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各被执行人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本院在房管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刘北村244号北侧间南半间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教浩名下,该房产已被查封,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车牌号为浙C×××××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让逵名下,该车辆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人刘教实、郭必丰、王让逵、刘教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教实、郭必丰、王让逵、刘教浩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44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杨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