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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春峰与黄志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春峰,黄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160号申请执行人余春峰,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被执行人黄志锋,男,汉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余春峰与被执行人黄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225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志锋偿还欠款本金106600元及利息31050元,受理费17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车辆、土地、工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本条件。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目前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1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托权审 判 员  区晓曦人民陪审员  吴英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