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安建新与尉想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建新,尉想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2217号原告:安建新,男,1961年6月19日生,汉族,甘肃省秦州区人,中国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职工,住秦州区迎宾路3号12号楼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6205021961********。被告:尉想录,男,其他不详,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天水分公司职工,住秦州区东团庄桃园路8号。原告安建新与被告尉想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安建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建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安建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