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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亚忠与被执行人李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亚忠,李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236号申请执行人肖亚忠,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李建民,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肖亚忠与被执行人李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书。李建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肖亚忠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金额3.1217万元未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