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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姜伦草与李金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伦草,李金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522号原告姜伦草,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传涛,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海,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言岭、胡晓玉(实习),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伦草与被告李金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翔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