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方明庆与方从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明庆,方从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2946号原告:方明庆,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武,舒城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从照,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云,舒城县庐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方明庆诉被告方从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方明庆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明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方明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万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