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与陈应师、蒋晨、贾军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蒋晨,贾军勇,陈应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被执行人蒋晨被执行人贾军勇被执行人陈应师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与陈应师、蒋晨、贾军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执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