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德石与张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石,张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97号原告:陈德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平,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晴,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德石与被告张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石撤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原告陈德石负担。审 判 长  邵红梅人民陪审员  孙 琳人民陪审员  周依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樱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