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胜雄与颜来珠、曾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胜雄,颜来珠,曾华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3579号原告黄胜雄,男,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颜来珠,女,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曾华雄,男,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胜雄与被告颜来珠、曾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胜雄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胜雄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胜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黄胜雄负担。审 判 长 黄永茂代理审判员 刘超群代理审判员 孙承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