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重庆融创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与段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莉,重庆融创亚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2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莉,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融创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一期商业B2-7号。法定代表人:商羽,总经理。上诉人段莉与被上诉人重庆融创亚太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8民初7491号民事裁定,驳回段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段莉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段莉上诉称,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房屋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应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