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徐志家与赵广胜、栾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家,赵广胜,栾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3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家,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赵广胜,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栾艳,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志家与被执行人赵广胜、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