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民初10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允革诉孙淑芬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李×3,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10961号原告李×1,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李×1之妻),1964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金城,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2,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李×3,女,1988年5月21日出生。被告孙×,女,1960年11月14日出生。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继文,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原告李×1与被告孙×、李×2、李×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万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之委托代理人朱×、彭金城,被告孙×、李×3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继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1诉称:三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李×4及被告孙×之夫、被告李×2、李×3之父李×5(2005年11月去世)系亲兄妹关系。李×1、李×5、李×4之父李×6(2014年2月18日去世),母亲聂×(1981年去世)。李×5与孙×于1987年登记结婚。位于顺义区杨镇×村宅基地证号为顺义区杨镇集建(证)字第134号的宅院为1993年9月李×5从村民李×7处购买(北正房5间、西厢房3间、厨房1间),属李×5与孙×夫妻共同财产。2005年6月补办使用证。因李×5于2005年11月去世,上述房产之一半为李×5的遗产(即北正房2.5间、西厢房1.5间、厨房0.5间),法定继承人为三被告及父亲李×6。李×6应继承四分之一。又因李×6于2014年2月18日去世,李×6的法定继承人为原告、李×4及代位继承的被告李×2、李×3。则原告、李×4及被告李×2、李×3各继承三分之一,原告应继承:北正房2.5间除以4除以3等于0.208间,西厢房1.5间除以4除以3等于0.125间,厨房0.5间除以4除以3等于0.042间。现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继承涉诉房产北正房0.208间、西厢房0.125间、厨房0.042间(房产价值10000元);2.判决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孙×、李×2、李×3辩称:一,原告李×1(教师)1961年生,是被告孙×前夫李×5的哥哥。李×5生于1962年,于2005年去世。二,孙×,女,1960年生,1985年和前夫李×5结婚,1986年生大女儿李×2,1988年生二女儿李×3,现早已上班。三,在孙×前夫活着时,1992年,夫妻二人买下老宅西院叔父李×7的老宅一所(现我们住),正房五间,厢房三间,厨房一间,总价8500元整。四,李×5去世后,2011年由于房子老旧,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孙×只对正房和厢房进行了整体装修,贴的瓷砖,铺的地瓷,换成铝合金门窗。2015年又把厨房整体拆掉,从新进行了翻盖。五,在这里要说明的是:孙×和前夫李×5在1985年结婚时就和老父李×6,大伯子李×1,小姑子李×4一起住在老宅东院。孙×除了干农活外,还洗衣做饭,而李×1在顺义上班,住在单位,偶尔周六日回家一次,1989年和朱×结婚后,在顺义买了房,回×村的家次数更是少之又少。六,1988年分家后,孙×和前夫李×5搬到厢房后,依然对老父照顾有加,一做好吃的就让老父吃。1992年买房搬到西院后,夫妻二人照顾老父依旧如初。七,2005年,李×5去世后,自从李×2、李×3上班后,每次回家都先到老宅东院看望他们的爷爷,给买好吃的,陪她爷爷聊天。同时,还给她爷爷过生日,有照片佐证。她们二人不仅给她爷爷物质上的享受,同时又给了精神上的安慰与陪护。八,不仅如此,2013年11月份,天气渐冷的时候,由于老父年迈70多岁,一人住老宅东院,老父给李×1打电话,想让他大儿子给出点资安上暖气,而李×1在电话中却说:一个人安暖气浪费等等,为借口,不给老人安。身为教师的李×1、朱×,在顺义西辛小区有200多平米的楼房,在年迈的老父最需要照顾的时候对老父置之不理,把老父当成了负担,一推了之。就这样,在李×1既不出资,又不让老父住楼房的情况下,一气之下,老父要以房养老,托村里当家的婶子找个敬老院。于2013年11月4日,在孙女李×2和婶子的陪护下,坐村委会的车,住进了敬老院。孙女李×2给交的款,有收据为证。九,更不应该的是,老父住敬老院,三个多月的时间里,正赶上春节,除了女儿李×4去看望外,只有李×2、李×3经常去看她们的爷爷。正月初一还特意去敬老院给她爷爷拜年,买好吃的,并给了钱。而李×1、朱×一家三口在三个多月中,一直不管不问。在春节这个特殊的日子里,一个电话都没给老父打,一次没去敬老院。直到老父病重后,女儿李×4把老父送到医院后,给李×1打几次电话说老父不行了,李×1一人才迟迟露面。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交了一点抢救费,还在最后处理老父后事时三家花的。十,屈指可数,身为教师的李×1、朱×,在老父有生之年的时间里,只有在2008年-2013年给老父报销一点药费而已,还在处理老父后事时三家花的,有遗产分割协议证明佐证。对老父的衣食住行很少过问。在有能力的情况下没给老父过一次生日。从开始买楼房没让老父住过一天。最后,在老父年迈体弱多病需要照顾时,把老父当成了负担,一推了之,对老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和陪护义务。十一,可贵的是,在老父去世后,2014年3月1号处理老人后事时,孙×、李×2、李×3三人念及亲情,没有追究李×1、朱×的不赡养和遗弃责任,把本来属于她们的老宅东院正房五间、厢房三间(有房产证)的大宅院作价十二万元,分三份,李×1、朱×一家,孙×一家,李×4一家,共三家。在三家把老人活着时2008-2013年和2014年老人在医院所有的费用平摊后,李×1、朱×一家,给孙×一家2万元,给李×4一家2万元,共计出资4万元。有遗产分割协议,把老宅东院房产给了李×1、朱×。十二,身为教师的李×1、朱×应该懂得,受之有情,让之有理的古训,感谢孙×一家的馈赠,按时履行2014遗产分割协议内容条款。相反,李×1、朱×在把房产和药费报销款还有地款拿到后,在没有和孙×一家进行一次沟通协商的情况下,一年给一次一拖再拖,直到现在都没有履行遗产协议中的药费报销款。还有2015-2029年土地流转费款,三家平分,一年一给。孙×曾多次找李×1、朱×沟通要钱,他们就是不给,反而在2016年5月份,在孙×要钱时,被李×1、朱×打伤,有派出所调解书为证。十三,不但如此,身为教师的李×1、朱×,不但没有感激之情,反而还多次找孙×的麻烦,搬弄是非,状告孙×等,在三告三败的情况下,又贪得无厌,想钻法律空子,再次来分孙×、李×2、李×3现有的房产。十四,综上所述,李×1、朱×一家,在老父有生之年,只给老父报销一点药费,没给老父端过一碗水,做过一顿饭,楼房从小换到大,200多平米,没让老父住过一天。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一家三口没给老父过一次生日,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和陪护义务,尽孝甚微,属于赡养缺位。最为重要的是,在老父年迈时,对老父的衣食住行不管不问,一推了之,遗弃老人,性质十分恶劣,应该追究李×1、朱×的不赡养和遗弃责任。十五,以上都是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赡养法、遗产法和继承法之规定,父母在世时,子女应对父母无条件的进行赡养义务和陪护义务。在赡养陪护的过程中,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多尽孝多得,少尽孝少得,不尽孝,态度恶劣的,遗弃父母的,人民法院可撤销其遗产继承权、财产和房产的分配权,必要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十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在双方或多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签订合同的,合同协议生效后,各自应该按时履行合同,协议中的约定条款,任何一方不按时履行合同协议条款的,拒不履行,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协议条款的,任何一方都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此合同或协议。十七,老父在生前分家单中,也明确的说明了继承或不能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和义务。李×1、朱×在老父有生之年,不但没有尽到赡养和陪护义务,而且还把老父当成负担,一推了之,遗弃老父,他没有继承权。为此,孙×、李×2、李×3为了维护个人的合法财产和房产,在此请求:1.判决2014年3月1号,关于老父李×6去世后的遗产分割协议无效;2.判决撤销李×1、朱×继承老父的遗产权利;3.判决李×1、朱×立即返还2015年-2016年老父的土地流转费款,每年730元,两年共计1466元;4.判决李×1、朱×立即把老宅东院交出,重新进行分割归孙×、李×2、李×3所有,同时并承担不履行协议的一切不良后果。5.诉讼费由李×1自己承担。经审理查明:李×6、聂×夫妇共生育二子一女,分别为长子李×1、次子李×5、女儿李×4。李×5与孙×夫妇共生育二女,分别为长女李×2、次女李×3。聂×于1981年去世。李×5于2005年去世。李×6于2014年去世。宅基地证号“顺义区杨镇集建(证)字第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者为李×5。该宅院原有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厨房一间,系李×5、孙×夫妇自李×7处购买。购买涉诉房屋后,李×5、孙×对北房、西厢房进行了装修。孙×主张其于2015年对厨房进行了翻建,李×1对此不予认可。审理中,李×4到庭表示,即使涉诉房屋有属于李×4的份额,李×4也表示放弃。李×1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继承北房0.313间、西厢房0.188间、厨房0.063间。庭审结束后,李×1撤回要求继承厨房0.063间的诉讼请求。2014年3月1日,李×1、李×4、孙×达成协议,对李×6宅院内的房屋、老人钱、丧葬费、敬老院费用、医疗费、土地流转费等进行了处理,对李×6生前生活费没有分摊。1998年分家单中载明,“谁不履行以上规定,不尽自己职责和义务,老人可以收回谁的财产继承权。”孙×、李×2、李×3主张,该分家单系2014年春节,李×2、李×3去敬老院看望李×6时,李×6给付李×2、李×3,另陈述,若李×1不同意将房屋给李×2、李×3,就撤回李×1的继承权。李×1认可该分家单的真实性,另表示该分家单已经被李×6收回,分家单应属无效;孙×、李×2、李×3有关2014年春节,李×6将分家单交给李×2、李×3,也可以佐证李×6已将分家单收回。孙×、李×2、李×3未提供证据证明李×1已被剥夺了继承权。李×1要求涉诉房屋按份共有,不同意折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李×7书面证明,照片,治安调解书,分家单复印件,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针对涉诉房屋,李×5、李×6均未留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分家单》中约定“谁不履行以上规定,不尽自己职责和义务,老人可以收回谁的财产继承权。”,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老人已通过遗嘱的方式收回李×1的继承权。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李×5于2005年去世,上述房产之一半为李×5的遗产(即北正房2.5间、西厢房1.5间),法定继承人为三被告及李×5之父李×6。李×6应继承四分之一。又因李×6于2014年2月18日去世,李×6的法定继承人为李×1、李×4、代位继承的被告李×2、李×3。因李×4到庭表示放弃其应得份额,故李×6的份额应由李×1继承二分之一,李×2、李×3共同代位继承二分之一。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李×1最终分得的房屋份额应该为北房5/16间、西厢房3/16间。针对被告孙×、李×2、李×3在辩称中所提出的请求,因可能涉及案外人李×4的利益,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其可另行起诉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顺义区杨镇集建(证)字第13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宅院内北房十六分之五间、西厢房十六分之三间归原告李×1所有。二、驳回原告李×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孙×、李×2、李×3共同负担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宋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超书记员 李贵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