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2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李娅与杨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娅,杨国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2898号原告:李娅,女,汉族,1987年5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现住址: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杨国坤,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住址:广东省信宜市。原告李娅诉被告杨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国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多年,2014年9月13日,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4年12月4日又以同样的方式向原告借款36000元,并承诺用自有的小轿车粤E×××××作为本次借款担保,2015年2月被告以回家过年有兄弟结婚急需用车为由,向原告取回粤E×××××小轿车后,就再没有见过踪影,原告通过电话多次追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6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利息标准为年6%。被告杨国坤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证明、暂住证历史记录、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2张),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6000元。被告杨国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院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9月13日,被告杨国坤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现借到李娅人民币10000元,本人同意将所有资产作抵押,如到期未还清借款,则以抵押资产清偿借款。2014年12月4日,被告杨国坤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现借到李娅人民币36000元,本人同意将所有资产作抵押,如到期未还清借款,则以抵押资产清偿借款,此外,被告手写注明:本人名下车辆一台(粤E×××××)抵押。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口头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到期后以工程款未收为由,把粤E×××××的车辆作为抵押,后来被告与被告的朋友到原告处称以工作需要为由要求取回车辆,且称拿回车后就在十天内归还借款,但后来被告把车辆抵押给其他人了。案涉款项通过现金支付。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有被告先后两次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案涉借据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发生在2014年9月、12月,距今已经过一段较长的合理等待期限,原告有权起诉要求被告还款。原告称被告未清偿借款本金46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亦未举证证明其还款情况,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6000元。关于借款的利息问题,因《借条》并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虽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进行约定,但原告可要求被告从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予原告。被告杨国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国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6000元予原告李娅,并以46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予原告,息随本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晓明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佩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