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5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邢小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小荣,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5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小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宁波道46号。法定代表人:蒋传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悠悠,女,该公司法务。上诉人邢小荣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0月21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邢小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小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上诉人邢小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武 伟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穆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