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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泽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泽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4483号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平县梁山镇梁山街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56774191H。法定代表人谭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宁,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叶泽学,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现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泽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泽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梁平县鑫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春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筱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