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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福州旺晟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福州旺晟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州福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郭钟荣,林缪锋,陈秋,苏巧华,李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64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333号祥美花园3号楼1层03、04、05店面、2层01店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1186603-7。负责人:陈传瑛。委托代理人:凌恒彦,汪文良,均系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福州旺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3号三木大厦2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402611-9。法定代表人:刘鸿超。被执行人:福州福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33号武夷中心第十五层D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848946-0。法定代表人:钟清贵。被执行人:郭钟荣,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缪锋,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秋,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苏巧华,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李辉华,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福州旺晟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州福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郭钟荣、林缪锋、陈秋、苏巧华、李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经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李辉华名下座落于福安市城区阳头工业路150号荣宏外滩E幢4楼409号房(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冻结)及座落于福安市城区阳头富阳路金沙花园住宅14号楼4层304号房(已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苏巧华名下有座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北路64号房产(已被福安市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秋与案外人陈成义、郑妙英名下所共有的座落于福安市城区阳头阳上鹤西路100A号(已被福安市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缪锋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阳金湖路京都美景花园18幢4层301号房(已被福安市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辉华、苏巧华、陈秋、林缪锋名下虽有房产,但因该房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