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振明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2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威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静,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明。上诉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振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亚非代理审判员 陈泽环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蔓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