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廖海丽申请执行龙树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海丽,龙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廖海丽,女,苗族,1957年6月29日出生,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被执行人:龙树城,男,苗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农民,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计划乡。本院在执行廖海丽与龙树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龙树城于两年前已外出打工,现去向不明,经查龙树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和房产登记,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后,申请人表示认可,同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征得申请人廖海丽的同意,对(2015)榕民初字第3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元章审判员 封安允审判员 宋文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