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8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甲路挪用资金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甲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88号之四被执行人:张甲路,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道河镇和平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将张甲路挪用资金罪一案移送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退赔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甲路银行中的存款39780.74元,交付东宁县道河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因被执行人张甲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中止本案的执行。恢复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张甲路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无房产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耕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