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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公司与马建梅、苗小军、甘肃百富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建梅,苗小军,甘肃百富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建梅被执行人:苗小军被执行人:甘肃百富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建梅、苗小军、甘肃百富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10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建梅、苗小军、甘肃百富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星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我院另案正在进行被执行人房屋评估,拍卖程序,需等待另案拍卖结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恩家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桑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宗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