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字3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大连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洪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2民初字3644号原告大连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初志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运杰,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苏洪波,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大连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运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洪波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中山区丰汇园业主,原告是为该业主所住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被告无正当理由长期拒交物业费自2013年1月至2016年3月共欠物业费10070元(286.9㎡×39月×0.9元/月㎡),现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物业费10,070元。被告苏洪波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8日,原告大连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与大连市中山区丰源海景山庄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大连市中山区丰源海景山庄小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住宅房屋,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9元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交金额的0.3%按日收取滞纳金。2013年6月1日,双方又续签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管理期限为三年,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房屋登记信息记录显示,被告苏洪波所有的房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丰汇园,建筑面积为238.6平方米、大连市中山区丰汇园车库,建筑面积23.21平方米、大连市中山区丰汇园车库,建筑面积25.9平方米。大连市服务业发票显示,被告苏洪波缴纳物业费截止2012年12月31日。2015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给业主的一封信》,催促其缴纳物业费,信函回执单中有被告配偶的签名。自2013年1月起至2016年3月止,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费合计人民币10099元(287.71㎡×39月×0.9元/月㎡)。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物业服务合同》2份,2010中民初字第3823号民事判决书、物业费缴费存根、给业主的一封信及回执、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及审查,应当采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丰源海景山庄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所居住的房屋位于x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38.6平方米、大连市中山区丰汇园车库,建筑面积23.21平方米、大连市中山区丰汇园车库,建筑面积25.9平方米,属丰源海景山庄小区,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作为小区业主及物业服务受益者,被告理应按时交纳物业费用,逾期不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1月起至2016年3月止的物业管理费10,070元的诉讼请求,虽与本院查明事实所得出的数额有少许差距,但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被告苏洪波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洪波给付原告大连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起至2016年3月止的物业管理费10,070元人民币;该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玉皎审 判 员 董国辉代理审判员 刘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