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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瑞红与上蔡县齐海乡集南村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红,上蔡县齐海乡集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512号原告李瑞红,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上蔡县齐海乡集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雪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红与被告上蔡县齐海乡集南村委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红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李瑞红承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