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7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文利与缪兴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利,缪兴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7503号原告张文利,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蒲城县。委托代理人许鹏飞,男,汉族,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系原告丈夫。被告缪兴城,1989年1月4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原告张文利诉被告缪兴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显榕、人民陪审员刘紫薇、蔡玉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利及其委托代理人许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17日,原告以淘宝账号“广东深圳华强北8”在被告淘宝店铺“正品的保证”处购买了80瓶涉案产品“美国摩根”,总货款为3000元,被告于当日发货,顺丰快递单号为370727627805。收到后送给朋友一部分,自己家人也开始服用,家人身体出现不适,头晕眼花、头痛、鼻子出血、眼睛也充血,去医院进行治疗,医生查询后怀疑服用了假药,后拿到深圳市福田区食药监咨询,才知道是假药,向被告申请了假货退货退款,被告一直拒绝。经食药监查询,涉案产品为假药,在国家食药监官网2016年1月29日有公告,并且在各地方食药监也都有公告,涉案产品为假药团伙用面粉非法添加西药枸橼酸西地那非化工原料(伟哥成分)在不具有合法生产资质的黑窝点加工生产。原告认为被告邮过来的药是三无产品,批号、厂家信息等等全部为假,在国家食药监官网无备案信息,也查询不到任何相关信息,标签标识说明书也符合药品定义,违反《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涉案产品来源不明,被告涉嫌生产假药,销售假药。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退还购物款3000元,并赔偿199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支付打印资料,刻录光盘费用10元。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原告以淘宝账号“广东深圳华强北8”在被告淘宝店铺“正品的保证”处,购买了80瓶涉案产品“美国摩根”,单价为40元/瓶,卖家优惠200元,总货款为3000元。商品外包装有产品名称“美国摩根”,批准文号:港卫食准字(2012)第023号;执行标准:Q/CGJ.J01.04-2012;生产日期:2016年2月13日;有效期:三年;生产商:香港巨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26号;该商品外包装还注明了主要成分:6000米深海海龟、4000米深海沙蒜等等;注意事项、储存方法、适应人群、用法用量、产品说明,未标注检验合格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等内容。另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2月5日发布《关于查处14起利用互联网制售假药案件的通告》(2016年第18号),通告包含香港聚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国摩根在内的多种药品为假药。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交的相应产品实物、照片、交易快照、商品信息、《关于查处14起利用互联网制售假药案件的通告》等证据及开庭笔录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在被告处购买涉案商品,原告已支付货款,且被告已向原告发送货物,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涉案产品系网络方式销售的商品,且已经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为假药,同时,该药品标注香港生产,但并无取得我国的进口药品注册批准,显然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药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故被告销售涉案产品构成欺诈。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同时有权要求被告按货款的三倍赔偿,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确认,其已收到被告退还的货款3000元,请求被告赔偿199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打印资料、刻录光盘费用系原告的举证费用,应自行负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缪兴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文利1990元;二、驳回原告张文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显 榕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伟庆(代)书 记 员 陈 霞第4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