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党与熊健丞、熊保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党,熊健丞,熊保存,计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30民初1637号原告:刘党,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被告:熊健丞,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被告:熊保存,男,1992年8月7日生,汉族。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朗均。被告:计祥,男,1992年8月7日生,汉族。原告刘党诉被告熊健丞、熊保存、计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党,被告熊健丞、熊保存的委托代理人熊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计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熊健丞因做生意于2014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期二个月,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计祥提供担保。2014年10月28日被告熊健丞又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借期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被告熊健丞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熊保存提供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熊健丞向原告偿还借款70000元,被告计祥、熊保存对其各自担保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4年6月21日被告熊健丞与原告签订的30000元借款协议,该款由被告计祥提供担保。2、2014年10月28日被告熊健丞向原告出具的40000元借据,计款由被告熊保存提供担保。被告熊健丞、熊保存的质证认为,两张借条属实。被告熊健丞、熊保存辩称,借款70000元属实,但已经还了10000元。已偿还的10000元视为熊保存担保的40000元中借款;剩余60000元,可以分两次偿还,于2017年1月20日之前偿还30000元,2017年6月1日之前还清全部借款。被告熊健丞、熊保存向法庭提交了2016年4月13日还款10000元收条。原告对此条无异议。被告计祥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依据庭审查明的证据和当事人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21日被告熊健丞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被告计祥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内容为“出借人:刘党身份证号××借款人:熊健丞身份证号××……经双方协商同意,借款人熊健丞向出借人刘党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使用期限贰个月,……并由担保人连带偿还责任。借款人熊健丞担保人计祥2014年6月21日”。2014年10月28日,被告熊健丞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内容为“借据今借到刘党身份证号××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40000.00,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如到期不还,每天按借款额的3‰给予出借人违约金。债务人(借款人):熊健丞身份证号××身份证号:××担保人:熊保有借款日期:2014年10月28日”。原告认可已还被告熊保存担保借款中的10000元,下欠借款60000元,经原告催要,本息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熊健丞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借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熊健丞向原告借款为70000元。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借款70000元,但被告熊健丞在借款到期后仅偿还借款10000元,下欠借款60000元不予偿还,原告请求偿还余款6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计祥对2014年6月21日借款的30000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被告熊保存对2014年10月28日借款的40000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均应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动放弃利息,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健丞于2017年1月20日前还清原告刘党借款60000元,被告熊保存、计祥对各自担保的3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熊健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尊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