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宜昌市农业局与郑守琼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农业局,郑守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农业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法定代表人熊长权。委托代理人高国文,宜昌市种子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成,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守琼,女,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农业局与被执行人郑守琼农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据宜昌市农业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农(种子)罚(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守琼交纳罚没款20720元(其中罚款20000元、没收款720元),交纳加���罚款2000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51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守琼银行存款412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向建军执行员 章富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