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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树元申请张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元,张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元。被执行人张卫华。本院在执行李树元申请张卫华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树元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3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巍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