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与陕西晨龙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柯龙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宏昌物资有限公司、柯振源、陈梅呈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陕西晨龙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柯龙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宏昌物资有限公司,柯振源,陈梅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遗址太华北路186号。被执行人陕西晨龙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柯龙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宏昌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柯振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梅呈,女,汉族。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与陕西晨龙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柯龙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宏昌物资有限公司、柯振源、陈梅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西新证执字第4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晨龙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柯龙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宏昌物资有限公司、柯振源、陈梅呈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晨龙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柯龙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宏昌物资有限公司、柯振源、陈梅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明宫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伯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