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5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谢富民与高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富民,高晓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616号原告解富民,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高晓凤,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富民诉被告高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富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解富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富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解富民负担。审判员 赵 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