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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2刑初289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66年8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赣州市章贡区。曾因多次伙同他人吸毒,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6月份的一天、7月26日、7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小南门X号家中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注射毒品海洛因。(二)2016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小南门X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三)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许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X号柴火间自己的住处七次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7月27日,公安人员在赣州市章贡区小南门X号将被告人许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杨某某、陈某、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房产信息证明、户籍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许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明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荻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