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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恢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王彦与西安民生电热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西安民生电热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628号申请执行人王彦。被执行人西安民生电热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彦与被执行人西安民生电热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11)雁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西安民生电热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彦赔付50000元。2.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王彦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现双方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决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62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