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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钦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496号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仙都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478432-5。法定代表人:叶世瑞,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林,男,该社员工。被告:郑钦华,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李献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麻杨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