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8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昆山侨福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董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侨福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董超,王晓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8260号原告:昆山侨福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1000032R。法定代表人:林宏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堤,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薇,该公司员工。被告:董超,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第三人:王晓萍,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侨福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董超、第三人王晓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侨福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以上费用合计325元,由原告昆山侨福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春香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人民陪审员 孙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