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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金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金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137号罪犯刘金富,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初中文化,现在华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了(2010)庆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金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142元。2010年5月12日入监服刑。2013年10月18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金富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十四日。刑期起止2009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