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舞钢市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某、郭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舞钢市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某,郭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1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舞钢市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某某,男。被执行人:郭某某,男。被执行人:范某某,女。关于杨某某诉舞钢市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某、郭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舞钢市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舞钢市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舞钢市朱兰大道东段路北豫浙家苑1号楼402室、1101室、1102室、1103室、1104室、1105室、1106室。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玉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春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