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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张胜敬与被执行人杨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敬,杨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张胜敬,男,农民。被执行人:杨翠平,男,经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胜敬与被执行人杨翠平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翠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胜敬借款8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翠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来源:百度搜索“”